儿子三岁多,在幼儿园让同学咬了小鸡鸡,缝几针,医生说不影响以后,该怎么赔偿?
匿名用户 2013-05-28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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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规定10周岁以下的孩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竖最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那个孩子的家长出医药费是应该的。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迷堡耻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你这种情况显然是幼儿园老师没有照看好,所以幼儿园是有责任的,是应当赔偿的。 但是,要求赔偿是要求人家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孩子的损失(医药费)已经被那个小孩的家长支付了,你现在只能以孩子的名义要求幼儿园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数额就不一定了,可能一分舞悼都得不到,也可能得到很多。如果想得到的多一点,有以下几个办法: 一、和幼儿园谈判,比如告诉他们要登报等等; 二、请个好律师起诉,一定要请好律师,否则法官也有可能判决你一分都得不到。 最后我的一点建议:选择和幼儿园谈判吧,一般情况下很难再获得赔偿了,所以能多得一点是一点,起诉是很麻烦的,耗时耗力,尤其是耗精力。谈判不成功,大不了就是给孩子换个幼儿园而已,损失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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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目前的伤口愈合后,再带孩子做一个全面的检查,看是否需要后续治疗或者后遗症,如果有的话,可以要求赔偿,一般以实际的医疗费用作为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