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想解除事实婚姻,我是在88年和我小孩父亲同居的,90年生下了一个儿子,因对方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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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同居关系产生于1988年,那么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前的事实婚姻关系。这样的事实婚姻关系法律给予认可与保护,所以你户口本上是已婚。 你这可以进行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不,也可以到法院诉讼离婚。; 法理依据在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铜怨炼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法律规定可以得出: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法院审理中以下方式处理: 1、1994年以前双方共同生活,并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也就是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岁,双方不是近亲,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在一起以夫妻的名义生活,构成事实婚姻。 2、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另一厘团方不同意的,法院应依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法定的离婚理由,法院不应该判决双方离婚。 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法院审理中以下方式处理: 1、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趋脂也就是 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岁,双方不是近亲,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在一起以夫妻的名义生活。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首先让双方补办结婚证,结婚的效力追溯到两人同居生活时。 2、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其中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官告之补办结婚证,但男女双方都不同意补办结婚证,那么法院就会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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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
如果没领过结婚证,那么你和他就根本没有结婚,在婚姻法实施以前的才叫事实婚姻,你这样根本不算啦。 你的户口本上为什么会是已婚,你要去问一下。登记错误的话更改一下就行了。
你和对方是否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如果办理了,那你可以提出离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如果你们没有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那么你们之间就不存在婚姻关系,也就谈不上离婚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