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被用人单位无故解雇且用人单位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本人于2014年10月11日入职上班,于2015年6月1日发现怀孕,因孩子早产,本人上班至2015年12月11日休产假保胎,产假应于2016年4月26日结束,于2016年4月27日到公司报到,不料公司老板单方面口头通知解雇我,并未支付4月份的产假期间的带薪工资,请问我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申诉什么赔偿内容?请各位大神支招,谢谢
匿名用户    2016-05-05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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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求的事项包夕训亲括: 1、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叹概的话不得作该项请求); 2、用人单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3、用人单位支付因未缴纳生育保险致使劳动者絮套无法享受生育待遇的赔偿费用。

舜乐山   2016-05-05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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