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两个儿子五个女儿,女儿每年300元,小儿有钱就给,没钱就不给,老人归大儿子管,负担太重是否能更改协议

协议:但,老人是东北人,老人跟大儿子回山东,待几个月之后不习惯,要回东北生活,老人要求大儿回东北照顾老人,大儿在山东成家立业,无法回去照顾,每年给老人1000元,老人现在需要儿女照顾,所以其他子妹以协议的名义,把责任推给老大,现在是否能更改协议?
匿名用户    2011-11-04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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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赡养老人这潜佳是每个做子女的责编柴搁任。 你们可以重新纪愚协商具体赡养方式。

匿名用户   2011-11-04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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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怎么跟我妈的情况一下,几十年来,我外婆那变就是这样。 家里2个儿子,1个姑娘。 我妈排行第二。 我外婆最喜欢三儿子,也就是我最小的舅舅。我最小的舅舅不在家乡,在外面结婚了,他能帮的就帮。 于是,就全部向着我大舅了。大舅家里买新房子,就到处借钱,也要让他买。我妈妈病了,要做手术,外婆就...最多看一看,也算是承认自己的姑娘,态度就像是走亲戚,而不是骨肉。什么表示都没有,还好我家里并不穷迫潦倒。 他们上一代人是这样的,我们晚辈早就习惯了。年长的那一代,都比较封建,都注重儿子,儿子是以后老了的依靠,认为闺女是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唉。。。。 他们哪知道,跟父母贴心的不只是儿子,还有很多女儿也一样。 至于家事弄上法庭,呵呵,这个外人就更不好说了。建议你委托相关法律的律师来办理吧。 5a 8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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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11-05 05:17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这里的赡养,是指赡养人为被赡养的老年人在物质和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关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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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11-04 21:00

这个东西没什么协议不协议的,得上法院或者你先找一个律师事务所咨询下会更好

匿名用户    2011-11-04 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