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的对以前超生二胎的事业单位开除的相关条例
匿名用户 2016-08-05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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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订的《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在殖竖限制期间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寸俗工作人员不得晋梅做贵职、晋级、评模、评奖,并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在村民委员会任职的,依法予以罢免; (四)农业人口不再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 (五)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减发违法生育户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减发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限制7年,生育第四个及以上子女的限制14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限制期间从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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