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根据我国婚育证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限3个月内到户籍地办理(流动人口婚
匿名用户 2015-06-26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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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辉趋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对未依照该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化搂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并要求按期交验。而该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是“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没有按期交验,不会府缠怪有什么大的后果,只是由于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未经交验证明,现居住地计生部门不知你的婚育情况、采取什么节育措施,因此而无法给你提供服务。再有,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查孕查环、免费支取避孕药具、还可以凭此证向当地计生部门申请一孩生育证明等。未经查验证明,当地计生部门可以拒绝为你提供相关的服务。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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