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计划生育条列》对农村户口生育二胎政策是否有所放宽?

我和老公是农业户口, 新的计划生育是否允许夫妻一方为独生子的农民生育第二胎? 还有我们生二胎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呢?
匿名用户    2013-07-19 10:30    

推荐回答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条例》第九条规定: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条例》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五)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人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执行。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二)夫妻双方乔顿否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三)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辨裁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导点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具体: http://www.66163.com/Fujian_w/bdxw/20050316/fj144534.html

匿名用户   2013-07-19 11:39
宝宝知道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为您推荐:

其他回答

简单点说: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第1胎为女孩的,可以生育第2胎。 第1胎为男孩 则不可以再生育 农业人口生育第2胎与是否独生子女没关系

匿名用户    2013-07-19 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