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婚未孕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的事宜

我是男方,户口所在地广州。我妻子户口所在地在贵州六盘水我和妻子于2013年9月16日在广州领结婚证。现在我妻子要随夫迁户口,我男方居委会要求女方 户口所在地开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但是我妻子回户口所在地居委会了解后,无法开具此证明。因为女方的居委会要求迁入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要开 “未孕证明”,否则,按照女方居委会的政策,每三个月就要进行一次生育检查,证明没有怀孕,不然就要进行罚款。但是广州这边根本无法开具女方的“未孕证 明”(因为女方户口不是在广州,他们没有权利开)。那么问题就来了,广州无法为女方开“未孕证明”,六盘水没有收到证明也不能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计划生 育证明,而且还要罚款。如果要生育就必须要回六盘水,而且小孩的户口还是要跟女方。这完全是折腾人。这样政府部门的做事方法合理么?怎样解决这些“证 明”。 请不要和我说同这些部门可以用钱解决!
匿名用户    2015-08-24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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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折腾一下你,怎么刷存在感?

匿名用户    2016-07-22 0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