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半儿童在幼儿园上学,因园内安全隐患造成脑门磕伤,在医院缝三针,请律师解答,谢谢!
匿名用户 2013-07-31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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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情况下校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为家长是送孩子上学的不是送去受伤害的。所以校方很难说没有赔偿责任的。 这种情况下建议要求赔偿并更换一家学校。安全上存在隐患的幼儿园怎么能保证孩子们的人身安全。
这个情况是园方没有尽到看护义务。手续不全的话是非法的。如果你不准备在那里上了,并且想得到赔偿的话,可以先去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告他们,直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