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女儿幼儿园被烫伤(深二度烧伤).园方应付那些责任

四岁半的女儿在幼儿园烧伤原因是.老师让我女儿为同学端饭,本来是生活老师的任务,却让我女儿代劳.端着刚出锅的面条汤.老师说是吃饭是自己烫伤的,但是我女儿说是给同学端饭烫的.老师有掩埋事实真相形为.经我女儿'老师'和我三人当面对峙'老师现以诚任了事实真相.有关我和妻子在医院的务工费该怎么定. 
匿名用户    2015-08-10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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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你女儿四岁半,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幼儿园属于教育机构,对你女儿负有照顾义务,如果因为过错而导致你女儿在幼儿园期间遭受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应当赔偿你女儿全部的医疗费用。如果幼儿园能够充分举证他们就你女儿受伤这件事情没有过错,已经尽到幼儿园机构应当尽到的照顾义务的话,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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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良骏_d7DE    2015-08-10 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