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在幼儿园受伤至十级伤残,该如何向幼儿园索赔
匿名用户 2013-10-17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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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当事人在幼儿园上课期间受伤时为年龄不足四岁的幼儿,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斯筝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活泼好动是幼儿的特点,从事幼儿教育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根据孩子的特性,正确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孩子在上课肆之期间起立并站在凳子上,在场的教师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让其从凳子上下来,维持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然而,现场教师仅采取言语制止的方式,忽视了幼儿的理解力和对紧急情况的处理能力,导致孩子从凳子上摔下致伤。作为幼儿园负责人没有尽到相相务药应的管理、教育职责,理应对孩子的摔伤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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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存在过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幼儿园。 请看这一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你们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发生人身损伤。你不用拿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