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很让人头疼,我是2011年3月份进一家幼儿园工作的,当时签了合同到期是2011年6月30日

当合同6月30日到期那天,没有人在来与我续约,到现在都10月份了,我想辞职,可是我不知道怎么说理由,一般辞职老板肯定就不在喜欢职工了,肯定会问我什么原因了,当然是,我觉得老板不够信任我了,我能够理解也许幼儿园遇到什么金融危机了,可这样不跟我说原因,也没人提起,我感到很伤心,7月-10月都在拿着以前合同上的工资,如果老板问我什么原因离职,唯一的原因就是我觉得他非常的不信任我,我这样一说,他肯定就生气喽,肯定也担心我告诉大家一起辞职因为他不给我们签合同,我不知道这种情况幼儿园是不是已经犯法了。
匿名用户    2011-10-08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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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沃炼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敢报源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过务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法律规定的名称,再找到对应的条款即可。

律柔煦_uGWm   2011-10-22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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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有些事情你没讲。 我认为,要看一下之前的合同是否到期自动延续这类的条款。 如果没有,那你辞职也可以作为理由之一,且仍受保护。 礼貌的做法,提前一个月打招呼(其实不用的,一周就行)。 在此之前建议先找下家再辞职。 其实信任不信任的倒没必要辞职。 可能你刚刚工作不久,关键是否有发展,可以按时拿薪水,...以及自己是否开心。 要明确自己是个打工者的身份。 找个委婉的辞职理由比较好,倒不用担心老板生气什么的。 比如要去上学,要去别的城市等等。 祝你工作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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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10-09 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