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门”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
时间:2008年10月10日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与会专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姚辉教授、朱岩副教授、石佳友副教授、姚海放博士、吴春岐博士
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卫清教授
最高人民法院陈现杰法官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王...军教授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林旭霞教授
青年政治学院周泽副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陈华彬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经济研究所李开发研究员
朱岩:各位老师、各位嘉宾、各位同学,热烈欢迎大家参加本次“三鹿门”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判解研究》编辑部联合主办,得到了大成律师事务所鼎立支持,在此表示感谢。最近发生了公共食品安全案件,即由三鹿奶粉为代表的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事件,我们作为法学家有义务参与到涉及人民生命健康的事件当中。首先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致辞。
王利明:各位来宾,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晚上好。首先我代表法学院非常欢迎大家的到来,今天邀请到这么多著名的专家、学者、法官、律师,有这么多同学参加,我感觉到这个会议确实是一次高端论坛。这个选题非常重要,也可以说是近期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因为三鹿奶粉事件确实是这些年来发生的一起侵害消费者甚至可以说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一个非常恶劣的事件,不仅仅给许多消费者带来了生理上的损害,而且也产生了心理上的损害或者说是伤害。
这个案件我觉得确实引发了许多法律上特别是侵权法上的问题。我先简单的谈一点个人的看法。我觉得,首先就是对大规模侵权究竟应该在法律上有什么样的应对。传统上的侵权往往是一对一,一个受害人,一个行为人;但是大规模侵权可能是只有一个行为人,有无数个或者众多的受害人。对这样的一种大规模侵权,可能涉及到不仅仅是侵权法上的问题,也涉及到集团诉讼等其他问题。从侵权法的角度来讲,究竟受害人怎么(索要)赔偿。
我们现在都是采取政府“兜”起来的方式,政府来管。这有一定的好处,确实可以非常有效率的解决这样复杂的、涉及到如此人数众多的问题,可能不会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对社会稳定也可能是有好处的。但是都由政府“兜”起来恐怕不是个办法,“政府拿了纳税人的钱最后为企业的不法行为买单”,理论上行不行得通还需要探讨。我看今天报纸上写了,广东已经出现了律师提起诉讼,我们不得不在法律上找出应对的措施。
对于这样的大规模侵权,我们怎么样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又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防止有更恶劣的或者更严重的社会矛盾的发生,我觉得这个确实是我们要解决和应对的重大挑战。从侵权法的角度,确实有必要在正在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上有所应对。能否把大规模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加以规定?它和传统的侵权相比,是不是有非常特殊的地方,这也值得我们研究。
第二点,我觉得这个案件确实也引发了我们对侵权法功能的思考。侵权法的功能主要是救济,但是除了救济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预防,特别是大规模侵权这种涉及到这么众多的消费者,损害的后果非常严重;甚至国家的形象都被这样的企业不法行为损害了,在国际上都产生了恶劣影响。怎么样充分发挥侵权法的预防功能,来防止这样大规模、恶性的侵权案件发生?是否有必要采取损害金赔偿的方法,这是值得研究的。在对付食品卫生安全领域(的侵权案件),在维护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上,这个方法可能更有作用,这是非常值得我们研究的一个问题。通过这样一个机制,是不是能够有效地防止这类问题发生,这值得探讨。
我注意到,最近国家颁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对违法的乳制品可以处以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究竟是罚款好还是损害赔偿金好,这值得探讨。我觉得从多年的执法效果来看,还是应该更多地发挥民事赔偿的功能,行政责任包括行政罚款,任意性、灵活性太大。发生了侵权案件,本来应该罚多少,但是走走这个关系、那个关系就可以大幅度地降下来。搞关系是不解决问题的,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就是要(获得)赔偿。损害赔偿金可以通过利益刺激的方式促进消费者积极地维权,这可能某种程度上比政府的监管还有作用,会起到政府监管所不具有的效果。政府监管获取信息的渠道毕竟还是有限的。
第三是关于因果关系的问题。三鹿奶粉案件将来到法院,我觉得可能涉及到的因果关系判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首先,喝了三鹿奶粉,可能得了肾结石,但是不是都是三鹿奶粉造成的?这个因果关系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认定?或者没有得肾结石,只是感到身体不适,有气无力。这样的损害有没有可补救性?因果关系怎么看待?万一他喝了几种奶粉,这个时候怎么办?新宝教授说不可能发生这种情况,万一发生了这个问题,究竟因果关系怎么看待?有人建议说,是不是应该借鉴美国的市场份额理论来解决问题?这都值得探讨。
另外,三鹿奶粉案件还涉及到销售部门是不是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连带责任的问题,还有比如说产品代言人是不是也有责任,很多人提出这个问题。另外,我也想强调,最近我们正在抓紧制定食品安全法,将要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问题做出更详尽的规定,包括职权、职责。这次事件也在很大程度上暴露出监管不力、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怎么加强监管,这也是当前正在制定的食品安全法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我们这次研讨,无论是从立法上对侵权法的制定,对食品安全法的制定,都会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而且对于我们司法现在可能要应对的这些诉讼,我相信也会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今天请到这么多著名的专家、学者、法官、律师,大家在一起研讨这个问题,我相信今天的会一定开得非常的成功,非常的精彩,我相信我们提的意见会对立法司法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再次感谢大家的光临,感谢大家百忙之中的到来。也预祝这次会议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朱岩:非常感谢王利明院长的精彩发言和大力支持。下面请允许我简要介绍今天的嘉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姚辉教授、石佳友副教授、姚海放博士;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卫清教授;最高人民法院陈现杰大法官;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军教授;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林旭霞教授;经济研究所李开发研究员;中央青年政治学院周泽教授;人民日报知名记者、法理学博士裴智勇先生。
在进入到研讨之前,请允许我简要介绍一下三鹿事件的发生经过。07年12月开始,三鹿集团接到消费者食用三鹿奶粉而感到不适的报告,6月发现有异常,8月2日才向石家庄政府做报告。在8个月中,三鹿集团没有向石家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石家庄政府接到报告后,虽然采取措施,但到9月9日才向河北省政府报告三鹿奶粉问题,引起了社会巨大的轰动。有大量婴幼儿食用三鹿奶粉之后,肾出现问题。之后,国务院做出重要批示,尽了大量的努力,无偿给婴幼儿提供救助等,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不仅如此,有关三鹿奶粉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也慢慢暴露出来。有三位原告分别在河南、广东、山西已经提起诉讼,但尚未受理,赔偿数额从30万、70元、90万不等。到前天为止,国务院颁布了最新的关于乳品的质量控制条例。大家知道,法学被视为一门公正、善良的艺术,三鹿事件考验着每个法律人的专业责任和奉献精神。今天我们讨论的目的就是要从民法等专业学科的知识出发,讨论三鹿背后的学术问题,尤其是法学问题,用实际行动促进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