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岳母声称我夫妻共同房产系其购赠女儿有效吗? 我1999年3月与夏姓女子登记结婚,2002年3月夫妻参加国土局拍卖购得一旧房,2005年与房开公司达成置换协议,夫妻二人将旧房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该公司,由该公司开发商住区竣工后给我们一个门面。2006年3月房开公司按协议交付原旧房所在位置处一个门面给我夫妻,2006年9月我起诉离婚,开庭时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与该门面争议过程中均承认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官宣布休庭改期宣判后,一直参加旁听的岳母突然对法官说该门面是她当初出的钱买下的旧房并赠送她女儿,不是我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参加国土局拍卖购买旧房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购买交款单据、与房开公司签订的协议等均是我妻子一人名字。 请问,如果她和母亲串通他人,硬说这门面是我岳母出资购买并赠送给我妻子的,我会败诉吗?我需要收集什么新证据预防万一? 匿名用户 2010-12-15 16:30 满意回答 根据有关规定,未明确表示赠予裁患它一方的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庭审后才哑吴表示赠金铜予的法庭一般不会采信 藏弘业_xwbM 2010-12-15 16:30 宝宝知道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相关问题 我岳母是离婚的没再婚,只有我老婆一女儿,是非农户口,而我是农村户口,有一女儿四岁了,能否生第二胎? 我老婆有精神病跟我父母不合于是岳母逼自己女儿离婚我不想离婚毕竟有个小孩 两个人协意离婚时房产归女方小孩归女方 每月给抚养费 夫妻共同债务由男方个人负责 现在反悔了该怎么门
我1999年3月与夏姓女子登记结婚,2002年3月夫妻参加国土局拍卖购得一旧房,2005年与房开公司达成置换协议,夫妻二人将旧房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该公司,由该公司开发商住区竣工后给我们一个门面。2006年3月房开公司按协议交付原旧房所在位置处一个门面给我夫妻,2006年9月我起诉离婚,开庭时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与该门面争议过程中均承认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官宣布休庭改期宣判后,一直参加旁听的岳母突然对法官说该门面是她当初出的钱买下的旧房并赠送她女儿,不是我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参加国土局拍卖购买旧房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购买交款单据、与房开公司签订的协议等均是我妻子一人名字。 请问,如果她和母亲串通他人,硬说这门面是我岳母出资购买并赠送给我妻子的,我会败诉吗?我需要收集什么新证据预防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