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6月25日到期,但是哺乳期是12月26日结束公司11月25日口头通知不续签了,应该怎么赔偿,谢谢~

合同签订日期是:12年6月26日~15年6月25日。哺乳期是到12月26日结束。11月25日,下午通知我说不打算和我续签了,理由是公司调整,说陪我4个月的钱,因为干了3年多了。这样合理吗?应该怎么赔偿
匿名用户    2015-11-26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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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愿乡峡四十二条规定,哺乳期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顺延至哺乳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你可以菜亲通过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自已的合法权益,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应按双倍补偿金赔偿你。如果对我的解答还算满意,请采纳答案并给好评吧,有什么法律问题还可以进我的法律工作室找我咨询,您的肯定躬坐是对我的最大鼓励!

匿名用户   2015-11-26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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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是要支付一年一个月的工资补偿的,具体的详情,你可以登录”律伴“这个法律平台,参考下律师的回复,也许对你有帮助。

匿名用户    2015-11-26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