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产,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转移给了她母亲,丈夫将妻子和妻子的母亲起诉上了法院…
匿名用户 2012-04-16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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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买房人是善意第三人,而且房产已经变更登记,那么合同有效,且房子不能要回,只能向其妻子和岳母追讨房款。 善意第三人,就是不知道房子的归属有问题,而且不知道基于房子有官司正在处理中;并且已经支付了合理的钱款的人。 不满足以上条件,买卖合同无效。可以撤销/
第三受让人要以合理地 价格购买,那就是有效的,但妻子和母亲要赔偿你的损失。
夫妻共同的房产,妻子一个人怎么可能转让给母亲? 操作起来有漏洞的,现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这种事情都需要本人到场的, 老公不到场,正常情况下是办不出手续的! 如果只是签个协议性质的,那么随便你协议怎么签,房产中心没过户更名的话, 房子就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那个母亲转卖的问题,合同有效,但是合同的效力...
首先,在买受人买房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否为你妻子母亲的名字? 如果是,买受人又是善意的,没有以明显低价购买,手续都合法,那么转卖合同有效
(1)妻子将房子转让给妻子的母亲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属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你不追认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2)在诉讼期间,妻子的母亲转让房屋的行为原则上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构成善意取得的话,则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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