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4年7月份进厂至今已满九年,厂方辞退我的赔偿金应是九个月还是依2008年最新劳动法赔偿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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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适用的时间: (1)《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 (2)从2004年至2008年1月1日前的经济补偿适用《劳动法》(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按你所说,是用人单位单方辞退(解键顿金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锅告高不超过十二年。 6,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如继续履历合同,你得不到经济辨否补偿;如你不要求履行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你的经济补偿是: (1)从2004年至2008年1月1日前的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2)从2008年1月1日至解除劳动合同止。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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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08年1月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给予你的经济补偿是九个月工资。不存在七个月一说。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
应该是9个月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有明文规定: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厂方辞退,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按照工作年限,没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支付2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