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准生证根据《甘肃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几条第几款规定来办的
匿名用户 2015-03-03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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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三)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四)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缘叹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 (四)男方凡逝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第二十条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民族区行遮斯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 育龄夫妻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生育登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条件的,按下列审批权限核准发给《生育保健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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