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是什么

改宏伟_s69U    2013-10-16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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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第六条修改为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 (四)孩子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六)夫妻双方从台湾、香港、澳门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没有孩子),一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孩子的;或者一方为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七、第七条修改为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孩子,除适用第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禁安破二)男方的兄弟无孩子并已丧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筛禁 (五)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澳门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以及香港、澳门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孩子数。 夫妻一方为台湾居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九、第九条第一款原文农民修改为农村人口;第 (一)、 (二)项删去最后一个的字;第 (三)项修改为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助愚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孩子。 第二款修改为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孩子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期在四周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的限制: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 (二)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三)项规定; (三)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四)女方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

匿名用户   2013-10-17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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