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哺乳期内不续签合同的赔偿问题?

你好,: 我是一名哺乳期的妇女到2009年的2月20日哺乳期结束了,但合同是到2008年的12月31日到期,我在公司做了2年了,在12月20日接到公司电话通知下年不再与我续签于是就叫我去办手续,但是公司只赔偿我二个月的哺乳期基本工资,而提前三十天通知应赔偿的代通知金绝口不提,只是对我说如果不签的话最多延续到哺乳期结束,到时一分赔偿金都得不到,于是我在不了解的情况下签的一份东西,如果我再提出要求公司赔偿二个月哺乳期基本工资外再加提前三十通知应赔的代通知金及补偿金合理吗?可以进行仲裁吗?另现在其他同事的赔偿都结束了,正常的情况下他们都得到代通知金等的赔偿(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匿名用户    2010-11-24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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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等哺乳期满后,单位解法沙夕除劳动关系的仍然要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泳医济补偿金(08年1月1日起你在该单位工作,如果荒狗哺乳期满你在该单位不满一年则为1个月)

藏弘业_xwbM   2010-11-24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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