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法律专业人士进!)小孩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从楼上摔下去,把舌头咬断了

小孩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从楼上摔下去,把舌头咬断了,然后送到医院急救,把舌头接回去了,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孩子没有结巴,但是有没有其他后遗症还不是很清楚,请问,我们应以什么样的名义向幼儿园索要赔偿?大概每个项目索赔的金额为多少?
匿名用户    2011-11-28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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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可以“管理疏忽,致使孩子严重摔伤”为由,要求挡涉幼儿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法条解读:该条体现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针对你所说的情况,只要幼儿园不能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次贵北,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孩子发生了这样的较为严重的意外伤害,幼儿园是很难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实践中,基本上都是要进行赔偿的。 3、赔偿项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并保留追偿可能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具体数某愿额,要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

汪问萍_YWMg   2011-11-28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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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因为,幼儿的监护义务转移幼儿园。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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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12-06 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