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匿名用户 2013-11-10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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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笼婚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2、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滥用职权绣丰室、蛋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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