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带到校,同事出于好意照看其小孩,在玩耍中落水小孩身亡 如何裁判此案?
推荐回答
这其实有个典型的案例,曾有帮人照看孩子致使孩子死亡的案件. 就这个个案,视不同情况在法律认定结果上还是有很区别的. 第一.从法理上讲. 目前法律责任的认定依然遵循着三段论的规范:行为 法律规定 存在危害.很显然的危害已经产生(就是孩子身亡),关键就在行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即是否构成法律上的违法.在本案中.行为的性质和是否作为构成承担责任性质及多寡的原因.即可能是民事责任也可能是刑事责任. 第二,就本案而言-这个同事是否尽责和作为与否 (因为本人缺乏对该事实的了解和认定,故我对该案可能的情况分别作出解析,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择之,向法庭举证以获得最有利自己的支持) 当事人照看孩子的过程中,其行为分为以下情况:无过失即无错;粗心大意;故意三种情况 一,无过失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需承担适当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对于该案,此情况存在比较少,因为是在学校溺水.原因,学校是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不可能是水沟纵横象游泳馆那样,特别是如果孩子是溺水在学校的喷泉之类的设施的话,当然的说明这个孩子肯定年龄很小,同时也说明了对该年龄的孩子缺乏行为上的照顾,所以无过失比较少见. 二,对于过失存在的解析:对于年龄小的孩吉称子,照看人粗心大意,我们视当事人粗心大意及过失是存在的,判决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比如一时疏忽,致使孩子乱跑....注:因粗心或责任未尽而造成孩子溺水,此种情况民事责任再所难免,刑事责任视具体情况可以减评间告免或缓刑. 三,故意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我想在本案中可能不会涉及.因为zygs724 你自己也说同事出于好意照看,绝对不会存在故意伤害... 故意的情况就是至孩子安危不故,任其自由.比如放其在水池(塘)边,是为存在间接故意,看到孩子落水不去营救...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比证你所述的情况和可能的情况,本人认为本案极可能是有点过失存在案件.法院判决情况同我上面所述的情况.某种情况下刑事责任可免,民事责任视受害方要求而定. 另: 可能还存在一种情况因素,就是学校的防护措施的问题,比如说学校未设防护栏等,这样责任则相应部分转移到学校一方. 根据中国传统,在这种事实性的看护性的帮助中,一般会采取私人解决,因为行为人本身处于好意,并非处于危害社会某种关系.只有当当事人无法达成了金解决方案时,才会诉讼至法院. 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的,它只是一种社会规范的手段.
为您推荐:
其他回答
部分责任,看其经济情况多少要陪点现金,其它没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