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回答
你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与诉讼。
建议你当面咨询律师,看看你的合同和履约情况。
澄清你的贷款问题。
弄不好,如贷款出问题,可能你房子没了,还得交违约金。
点击“上海小律师”(用户资料)有联系方法。
1、如果开发商实力雄厚,到了交房的日期,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开发商违约,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根据相关规定计算违约金。
2、当然了,你也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那个债务纠纷,但是对你权利的维护,基本上没有任何作用。
3、如果开发商实力实在是不行的话,赶紧起诉开发商,主张预期违约,...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争取到时按比例来偿还债权。
4、以下法条供你参考: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向法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向法院说明相关事情,从而避免自己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