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4个月不想要想引产,我到计划生育去准备引产,计划生育让我到镇府开证明,证明开来了,但是上面的怀

怀孕4个月不想要想引产,我到计划生育去准备引产,计划生育让我到镇府开证明,证明开来了,但是上面的怀孕周期写错了8周,不跟B超单符合B超单是16周,现在计划生育里不让我引产,【说我年龄到了:也领了结婚证,前面是1个女儿】现在要求我生2胎,我能经过私人引产吗??我没有办理二胎准生证!打掉不会被追究吧?求解!! 在线等答案 谢谢!
匿名用户    2015-08-12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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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去正规医院引蒸梅卜产就是了,打医府掉不会被追究的,他们哪里有那么多闲心管这档耻兵子事哦,吃多了差不多,

焦山彤_KcqG   2015-08-12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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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收集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你可以参考一下, 第 一,违反了《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九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四)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 (五)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意见;有前款第五项情形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二,《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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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丹彤_eO6R    2015-08-12 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