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哺乳期女工解除合同,女工应该通过哪些途径得到应有的赔偿?经济有哪些赔偿?

匿名用户    2011-04-12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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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所以这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公司的工龄支付赔偿金,2008.1.1前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算一...年;2008.1.1后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此可以向当地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免费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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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亦玉_oL1R    2011-04-12 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