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我想问的是:对于女方的奖励假,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由男方享受?
匿名用户    2012-08-03 11:19    

满意回答

该奖励假在女方不享受的条件下男方才享受

舒初露_ImvX   2012-08-03 13:03
宝宝知道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