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年前是使用房,户口簿名字三人,父母和小儿子,小儿子单位分房,把使用房交给单位,由单位分现在二

,96年用父亲工龄买下产权房,并父母亲身体健康的情况下,而其他子女都有自己住房,父母把产权证写下小儿子的名字,并把告诉其他子女,2003年父亲过死,房子一直有小儿子管理,照顾母亲一直到2014年9月去世,现在有三个子女尊重事实不要房子,其中有二个子女要分房,不知怎样解决?谢谢大家给出合理介意。
匿名用户    2014-10-21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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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难断家务事,要是想断了情分密抗,可以通过法律助豆途径,要是不想断了情分,可以和解的。其他孩子的房子是自己买的还是父母给买的。要是父母给买的,那这个房子给了小儿子就是应该的。禁糕评要是不是的话,在不伤情分的基础上,都互相让一步不就行了吗

匿名用户   2014-10-21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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