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的小孩溺水而死,谁有责任?
匿名用户 2008-05-05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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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找池塘负责人。 找不到的话,才考虑这种情况: 与你弟弟一同去的朋友中有已满18周岁的吗?如果没有,就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理论中因先行行为带来的后续义务中规定,这种情况要满了18周岁的才负有刑事责任。 虽然没有刑事责任,但这种情况下,基于公平和人性的角度考虑,你们可以向与你弟弟同去的朋友家长提出经济补偿,但效果不一定好。 以下是一则案例,仅供参考: A(16岁)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邀基崇约B(12岁)C(14岁半)一同外出游泳,不幸溺水身亡,A的家长向B和C的家长提出了经济赔偿,此案以调解方式结案,B、C双方家长分别各自赔偿600元给A的家长。抓键 ——————————————————————————侨用呈———— 这个案例中的A是邀约者,责任比例占得重,如果你弟弟是被别人邀约去的,应该会在赔偿高一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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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小孩没有责任 池塘负责人可以是官司突破口,但是这样的官司很难打,十个有九个九是输的。 因为进入池塘是孩子自愿的,对方可以从这里入手。再根据池塘负责人的情况,你可能连原告都找不准,不要打了,这种官司,在中国没法打。 原告方肯定会就池塘拥有权争执。
监护人
首先:池塘的所有者要承担责任,因为它没有警示标志而致人死亡,所以他要承担责任。一定要找到池塘的所有者。注意:是所有者而不是承包人。其次:如果你的家长委托了其他孩子的家长照顾你弟弟,那他们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那他们就没有责任。不过这需要证据证明你们确实委托他们了。我估计很难找到证据。第三:你可以直...
都有责任,家长没看好.管理部门未设警示语.如果打官司, 胜诉率不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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