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三年,试用期六个月,第五个月被辞退,作为受害者,有什么补偿吗?
匿名用户 2015-03-18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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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也并未排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兜底条款规梨神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兵糟动合同战俗柴的其他情形。”,据此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导致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从试用期到整个劳动合同终结,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是一致的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因其处于试用期而免除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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