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师,本人是一名七级伤残的警察,根据浙江省新的计划生育政策能允许生二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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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概殖金,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寸告;(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 浙人口计生委42号省人口计生委关于重新印发《浙江省计划 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的通知 浙人口计生委42号 各市、县(市、区)计生委(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修改的《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印发给你们。特殊情况生育审批是现行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取消2‰特批数量限额后,各级计生部门要严把审批关,保持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现就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望各地贯彻执行。 1、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和《关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再生育审批的规定》,坚持审批领导小组集之婚体讨论,实行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2、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要严格实行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有条件的市应实行网上申请。 3、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实行上报备案制。各市计生委在每季度第一周内将上一季度的审批数量、分类汇总表及个案审批表复印件上报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备案。 4、省人口计生委对各地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实行监督管理,平时组织抽查,年终进行检查,并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OO四年十月九日 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工作,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授权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特殊情况生育审批,是指《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对符合本办法特批条件的合法夫妻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 二、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特殊情况生育审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四、申请特殊情况生育的夫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提出生育申请; (二)无违反生育政策多生育子女; (三)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身边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4、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家庭无子女,是指夫妻新组合的家庭无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随前配偶生活。 五、特批的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人口计生委另行制定下发。 六、此前的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增加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范围的通知 浙人口计生委45号 各市人口计生委、义乌市人口计生局: 为切实解决现行《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审批范围之外,而当事人再生育意愿强烈、群众普遍同情的实际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将以下三种情况增列为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范围: 1、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附件),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机关要认真贯彻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的各项要求,建立和落实行政审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批准后需要产前诊断和筛选再生育的,要加强对当事人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并督促其认真做好产前诊断和筛选工作。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增加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条款的通知 浙人口计生委92号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经我委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增列为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范围,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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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现在国家政策不是已经允许生二胎了麽 亲
能!我保证!我就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