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相关的法律和人事朋友,哺乳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09年五月份就职于本公司,签订合同二年,到2011年5月份合同期。09年8月份怀孕,整个孕期因身体原因请病假共五个病,后休完产假,孩子四个月的时候9月下旬恢复工作,现在孩子五个半月,公司以工作表现不好为由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没有反驳,并提出要求公司出书面的函给我。 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违反劳动法,我应该以怎样的方式进行处理? 是否有相应的赔偿金,应该怎样计算? 谢谢大家
匿名用户    2014-03-30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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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内因工作表现不好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标准2倍的赔偿金。09年5月到现在共一年半,这个时间比较敏感,你要算清楚,如果不到一年半,经济补偿1个半月工资,则赔偿金为3个月工资。如果超过一年半,经济补偿为2个月工资,则赔偿金为4个月工资。 你需要单位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去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上述要求,当然,你也可以不要赔偿,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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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珺娅_fi2Q    2014-03-30 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