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公司是否可与职工解除合同

哺乳期公司是否可与职工解除合同
匿名用户    2010-12-24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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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依据第四十条,不得进行无过失辞退或者经济型裁员,但是可以进行过失性辞退,包括劳动者有露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抹迷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抗立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哺乳期也不是完全不能辞退,但是只要不触碰上面这几条,都是没什么问题的

匿名用户   2010-12-24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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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 1、《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2、《劳动合同法》 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楼主现在关心的是补偿问题。由于从法律上禁止任何单位与处在哺乳期的妇女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没有针对哺乳期妇女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规定。此事只能由楼主与用工单位协商,补偿的金额肯定不能低于《劳动合同法》关于补偿的规定。否则,楼主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如果这样的话,用工单位不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还要对楼主的损失进行补偿。 楼主说“经与公司协商”是什么意思?解除合同是“协商”的结果?如果是这样的话,楼主单位的做法就是“合法”的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在规定“不得因……哺乳……辞退女职工”的同时,还有一条补充规定“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如果是协商的结果,楼主将只能得到《劳动法》规定的补偿(即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楼主说“2008年之后就没签过”劳动合同,这个无所谓,《劳动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楼主等于和单位之间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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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01-01 11:30

不可以,这是违法的,而且不能降工资!

匿名用户    2010-12-25 05:51

不可以,这是违法的,而且不能降工资!

匿名用户    2010-12-24 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