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女员工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如何给予赔偿?

匿名用户    2010-12-01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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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裕富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北实究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阶细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盖梓楠_9vDN   2010-12-01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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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首先,公司与“三期”妇女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 其次,公司如果跟女员工协商好后,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以及哺乳期的补偿。 如有疑问,可以给我留言。

匿名用户    2010-12-01 14:36

是这样的法律规定员工在哺乳期内是不能给解除解除劳动关系的。如解除单位违法。既然是违法解除。那么就应当给双倍赔偿金。如你工作3年给你6个月赔偿金。但你也可以拒绝解除合同知道你哺乳期满再决定。因为该段时间内是工资照发的。

犹幻丝_SKcf    2010-12-01 14:30

《劳动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的“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二者是否矛盾?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劳动法》第29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得在“三期”内以非过失辞退、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是由于劳动者的过失而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者在内容上并不抵触。从法律效力上,二者也可以并行不悖,即尽管存在第29条规定的情况,但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2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2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不能和你解除合同 当然可以和你协商,这样主动权在你的手里 如果你觉得公司给你的补偿啥的合理,也不想做了就算了吧 但是你要是不想,公司是不可以和你解除的,直到孩子一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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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0-12-01 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