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关于小孩抚育费的条款中“月总收入”的定义,高院的是否有具体的司法解释?

内蒙古地方法院判决“支付其月总收入的25%!”执行的时候,却按月总收入的应发数-年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后,再*25%=小孩的抚养费!这样计算合法吗?高院有这样的解释吗?或者内蒙古高院有这样的解释吗?需要具体回答!谢谢!
匿名用户    2011-07-27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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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 有这样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印发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其中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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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07-27 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