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从事幼儿园工作,我合同期没到,没有提前跟老板辞职,直接辞

你好 我从事幼儿园工作,我合同期没到,没有提前跟老板辞职,直接辞职不做了,但她不让辞职不让我走,怎么办呢?她能告我吗?或者投诉我吗?我有押押金在她那,押金也拿不回来。
匿名用户    2016-10-15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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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用源狼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是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以内,不存在专门的试用期合同。如果是这样,那么,这个试用期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无效合同。 其次,试用期满,劳动者不能胜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存在补偿问题。 再次,试用期满,劳动者转为正式职工,享受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解除合同也应该按劳动合同规定工资就像经济补偿。 从你说的情况看,应该是试用期工作不合格,单位在试用期满时,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没有补偿金的。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抽碗抓。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灿清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方文林   2016-10-15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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