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我2010年7月到这个单位,每月薪水2000,2013年11月1日开始休产假,11月14号生的孩子, 2014年3月24日返岗,劳动合同签过两次,3年一签,最近一次签到2016年7月,现在我们单位要改制,本来说要给我调动岗位,但是新的岗位工资变低了,而且要上倒班,我不愿意,单位找我们谈话,说不同意只能解除劳动合同了。 我就想知道: ①如果我不愿意解除,单位又无法提供我满意的岗位,怎么办? ②如果解除,他们应该怎么给我赔付,赔付多少钱?帮我算一下我能拿到多少钱。
匿名用户    2014-04-02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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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我不愿意解除,单位又无法提供我满意的岗位,如果用人单位的确改制的话,也是不能降低你的岗位工资的,从法律角度,用人单位是不得单方解除的蛋究,但是不排除用人单位让你待岗,只支付停工生活费的做法。 2、如队斯果双方耀炼富都同意解除合同的话,建议协商处理,按工龄,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适当补偿你哺乳期的哺乳假,每天一小时。合计约:10000元左右。

hgghx   2014-04-02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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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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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乐山    2014-04-02 11:36

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

母婴用户194852572    2014-04-02 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