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补偿

我是在哺乳其期内,产假休完要求上班,公司托了50天后告诉我没有适合我的工作,保险及工资按劳动法执行。 注:我是从1999年9月份到应聘到企业老板的公司的,可是99年至2004年在他的一个公司,04年至06年又到他的另一个公司。法人是老板爱人的姐姐,(只是挂名)未签合同。06年又转到现在的公司,合同从07年签到08年末,可是当时我在休产假,末补签。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得到多少补偿金。
匿名用户    2009-06-23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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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以孟遮东崭厉胡律师: 你可以要求以下经济补偿: 1、你工作10年折算成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过你要举证那三个公司其实同属一家; 2、未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悼露。

薛梓萱_zmW8   2009-06-23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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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获得大约相当于12个月的工资补偿

贺嘉悦_x8I5    2009-06-23 19:19

哺乳期内公司是不能解除合同的,只能和你协商,你至少可以要到哺乳期结束。当然如果你工作的年数长于到哺乳期结束的月数,也可以按工作年数,一年抵一个月要赔偿。

匿名用户    2009-06-23 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