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欠人家200万,债主来抓弟弟的孩子犯罪吗

匿名用户    2015-12-1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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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潜峡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确立、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承担其后果的能力。如果姐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她所借款用途与其弟无关,那么她与债主的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仅对他们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那就是说只有借债的人,才有还债的法定义务,其他的人,包括其弟在内均无还化神金债义务。所富告以,弟弟没有义务替姐姐还债。

针新觉_7iXz   2015-12-17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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