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赠与小孩的问题

协议离婚中涉及到房产。婚前因他欠高利贷,他把房子(婚前购买)变相卖给他姐,从银行多贷款还了,房产证上写着他姐的名字,实是他的,他还贷。现准备谈判将房子的一半赠与小孩,因为他曾经说过,如退休了,房子也会给孩子。但是我想让这句空话更牢靠,就算他以后再婚,再有小孩,我的孩子也有保障,所以干脆协议时,就赠与一半给小孩,如将来他再没有孩子,就是全数给我家的,如果有,我们家的就占一半。但实际操作有困难:1.房子是他姐姐的名字,但可公证为他的就可以了;2.房子在按揭无法增添共有人;3.上两个问题,因我手里还有钱,可把贷款还了,重新签合同,换成他和小孩,一人一半产权。但还是有新问题,因他贷款很多,如他只占一半,无法再贷款,其次,因我刚把我的房子卖了,如他的房子现在署名小孩占一半,等我再买房的时,就变成第三套房,而小孩要读幼儿园,又不得不买。有什么办法解决么?可不可以,譬如说签订离婚协议和赠与合同的时说明,并公证,凭这个到房管局备案,说明房子在未还完贷款,小孩及监护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房子不能卖,因为产权的一半是已经赠与小孩了的?如这样协议,他如再婚,是否算是损害了他后面老婆的权利,属于无效合同?
匿名用户    2010-12-24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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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程序  诉讼它耀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1)起诉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2)审理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①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局葵耻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②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神最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③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3)判决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钮秀筠_yg8m   2010-12-24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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