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满补偿金支付问题

我在单位工作满4年,今年10月31日哺乳期满,合同去年到期时就续签的“至哺乳期满终止合同”,单位已答应给我补偿,补偿时间没有异议,现在只是对补偿金的计算有异议,在休哺乳假时,单位按天津市的最低工资的80%支付的哺乳假工资(可能是病假工资标准主),现在支付补偿金时,08年以前的月份单位按07年的天津市平均工资的60%支付,即1895*60%=1137元,08年以后的月份单位按天津市07年的最低工资支付,即820元,这种作法是否合理,是不是应该按我休哺乳假以前在岗时的工资支付补偿?签合同时未明确具体的工资额度,只是注明“不低于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字样。谢谢答复。
匿名用户    2010-09-18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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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合理的。

暴惜蕊_4QcH   2010-09-18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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