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老公和本村的女人刚生了一个小孩,那女的想要我老公和我离婚,老公没同意,现在她要打官司

你好,现在有些急的事情想听听律师的说法。我和老公2006年结的婚,生下了一下儿子,过了将一年,也许是天天呆在一起,日子有些太平谈,他和他们本村的女孩也就是我叫她小妹的女孩发生了感情吧。事后我知道了,没有把这些事情闹开,只是希望他们能够就此断开。不过事与愿违,她们仍然有着联系。这几年我没有去我老公的老家过年,以为家里面的人都不知道,谁知道事情早就沸沸扬扬了。女孩子的爸妈都知道了。我叫那女孩的妈妈叫干妈。她妈妈可以说是一直支持她女儿和我老公在一起的。她妈妈还叫我公公让我老公和我离了。我公公婆婆一直坚持怎么样也不让我们离。现在那女孩生下了一个男孩,可能不到两个月吧。天天逼着老公和我离婚,老公一直没跟我提过离婚的事。他没有想和我离婚的想法。前些天我在家干活,老公出去了,我儿子在小超市里面玩,她把我儿子带到她住的地方。我到处找没找着,后来想想可能是她带走的,我老公的朋友想去把我儿子带过来,她还不让带,最后我非常火了,我去了她的住处(第一次去)我打了她,后来就把我儿子带了过来。我老公也很生气,老公打电话给她说再也不会接她电话再和她见面了。她一直拿她那小孩来威胁我老公,老公这几天手机一直关机。想来老公真的后悔了,她那小孩我们会负责的,但她就是不肯罢休,现在她要告我老公,现在怎么办。
匿名用户    2010-08-22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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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他们两个人以夫妻名义在外居住超过三个月以上,并且有证人可以证明的情况下,你老公才会犯重菜绣婚罪。如果没有只是通奸,你们不必怕她。 不管怎么说,把辛苦经营的婚姻让给入侵者,不战而退还是不明智的,虽然会有委屈和不平,旦是你的老公始终如一的站在你一边,从没有提过离婚的事,说明他还是在乎你这个家,在乎室绣你的。何况你们还有孩子。人无完人,给他一次机会也就是给了自己一次机会,希望他能吸取栋挡键这次的教训重拾你们的幸福。 现在的你只能有力的跟你老公站在一起共度难关了,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你的家庭,小三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你不必怕她,这社会真是世风日下,这样的人还有脸闹,简直是人心不古。

粟北嘉_B48A   2010-08-22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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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跟你老公离婚?这么没有责任感的男人,你就不怕他现在给你弄个私生子,过两年又跟一个,再带个私生女回家什么的?你会这么忍让只有两个原因,第 一,你是个糊涂蛋,第 二,你老公很有钱,而你也靠他养着,所以他在外面不管怎么样你都不敢吭声儿。 话说回来,如果你真要做糊涂蛋保全这段婚姻,最好的办法就是破财...消灾喽,律师也没办法帮你解决什么实质问题,只是从中调解而已,对方得不到人,无非也就是想要钱,你老公既然让人家把孩子生下来了,就应该想到今天的结果,总是要付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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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0-08-22 09:35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希望对你有帮助! 题要:本文的核心内容是通过立法对社会和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亲进行约束,从而使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得到保护。主要是通过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比较来找出两者之间的差别和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应该保护的若干问题,如其父母应该怎样定期给予他们生理上的父爱和...母爱使其物质和精神上都能得到满足,其次就是将我国的立法跟外国的立法进行对比从中找出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加以补充和说明,通过这样让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感觉到这是自己的一种责任和我国立法的不足,只有从道德和立法两个方面进行约束才能拥有更好的效果。 关键词:保护、立法、权利、利益 自从私有财产的出现我们人类的生育行为就有了合法与非法之分,其子女也就出现了婚生与非婚生的区别,随而我们这个社会跟法律也就对非婚生子女有了一种歧视和偏见,那时的非婚生子女在社会和法律上没有一点地位和权利,使非婚生子女一直生活在歧视和不公正的环境中。但在现今社会和立法中人们的这种看法虽说有所改变,但是其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还是没有得到特别重视,更何况这种歧视还存在的社会中,尤其是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中如果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明确认定和明文规定,他们的权利是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的。同时也不会使这个社会跟那些人们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错误观点和意识,只有通过法律约束让他们知道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应该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合法的权利,从而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拥有一个更好的保护环境。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问题:我们人类自从学会和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开始,就对过去的一些老事物的概念按照当时社会环境和人们的思想在法律上给了定义,并对以后出现的新情况和事物在时机成熟的时候也进行了法律上的定义,使它们在当时或今后法律上可以得到一个更好的保护和延伸,并对今后的立法或法律的修改起到了一定的借鉴和扩展的空间,并使其有了一种良性的发展环境,所以说从上可以看出任何一种事物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都是首先从明确其概念开始的。而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至今未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给出一个法律上的准确定义,这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书上有了不同的定义,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有了意思相同或相近而用词又有差别的特点,比如在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指婚生子女的对称,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而在另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子女被奸所生的子女。所以说我们可以从其概念的不统一看出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是有问题存在的,其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的程度还是不够的,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一个很好的有效保护,从而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问题在保护的时候无从下手,这样也会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得不到一个明确保护的地位,使其某些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和确定,所以说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的情况和环境的前提下才可能谈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附则谈到的任何一种保护都是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和缺乏依据的。因此我们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能够反映其自身的真实情况和符合自身特点,并跟当今社会环境相吻合的概念的时候,我们才可以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有一个更好的保护,只有这样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才可能在今后的立法和法律的修改中慢慢的变的系统化和完整化起来,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到真正的保护。这样也便于非婚生子女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有助于非婚生子女履行自己对社会和对亲生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在年老后所因尽的赡养扶助的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在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方面,我国最新修改并且在2001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也只有第二十五条中有两款规定,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此条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们之间的等级或地位是一样的,都同处于一个起跑线上,但是请大家注意他们拥有的是同等的权利并不是说拥有的是相同的权利,这两个词在字面上是有一定的差别和不同的,同等指的是等级和地位上的一样而相同指的是一模一样的权利和地位,而德国其在德国基本法第六条中规定:“立法应保障非婚生子女在其身体与精神发展及其社会地位,得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条件”。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婚姻法》的规定从主观上看他们是在同一起跑线上用的同一个游戏规则在赛跑,但是从客观上看的话他们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相同而两种游戏规则早就把他们之间所有的差异或不同显现出来了的。比如有的各省市城市就在《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上就没有把非婚生子女的这项权利给予高度的重视和保护,使非婚生子女得不到象婚生子女一样应该得到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如《兰州晨报》在2003年某月某日的一天因本省的非婚生子女得到了和婚生子女一样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而专门用大篇幅来报道,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上这个例子和这两个词上看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之间在权利上还是有一定的差异的,只有在立法上消除了这种差异和不同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得到人们的认同和保护,同样也只有这样才可以使我们这个社会和一些人们从根本上将这种压力和传统的观念改变过来,使非婚生子女不在被危害和歧视。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而对婚生子女的规定就比较详尽和细致了,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分别对婚生子女在出生后其父母对他们的抚养教育义务还有子女的姓氏、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如何支付抚养费用、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等问题上都做了具体的分类和详尽的规定,并且在第二十一条的第二款中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又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而在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条的第二款中只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应当负担的子女的费用只有生活费和教育费而没有对医疗费等费用加以规定,虽然在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对于无效婚姻期间出生的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无效婚姻的影响,确认和解除无效婚姻后,有关子女的归属及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均要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可是我个人觉得此规定比较牵强和不合理,因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是在不同环境中成长的人,何况他们在概念上是有所区别的,所以说对他们的法律规定也应该有所区别或不同,而不是将其权利和利益等规定混淆在一起,应该分别列条例或条款以规定和说明,使其更加透悉,更何况在现今这种歧视和危害还存在的社会环境中,更应该对一些条款加以强制性的规定,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不被别人危害和任意践踏。比如在婚姻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的对拘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此规定对父母离异后的婚生的子女或者非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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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天睿_oUeF    2010-08-22 09:29

你老公不是男人, 首先和你生了孩子,在对不起你和孩子的情况下,和别人生孩子, 他会对人家负责吗,虽然可以用咎由自取来形容那个第三者, 但是你老公是主犯,发生了就发生了,你还让人家怀孕了,怀孕了就怀了,还生下来了。 生下来了,现在居然关机,不理人家,人家女子生下来就该欠这种王八蛋的吗? 还居然关机,只...有没有良心的人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 别生气,不单指你老公! 自己做的事,就需要承担后果。,即使官司赢了,你作为老婆,以后你心理就没有芥蒂了吗? 作为那个女人,是一辈子的阴影。 有本事,你就是亿万富翁,即使你犯错了,也有本事搞好关系。 为什么敢做不敢当呢?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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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0-08-22 09:25

她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依法享有婚生子的权利。 那女的打算告你老公什么呢?强奸还是什么?不可能的。除非她有证据证明,否则她根本无法提起诉讼。顶多她起诉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个法院是会支持的,最多法院会让你老公赔偿给她一些钱,但是都属于民事上的,不涉及刑事。

匿名用户    2010-08-22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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