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计划外小产假规定

匿名用户    2015-06-12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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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且基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祸务假;兵扬源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希望可以采纳哦!

学思凡_Thri   2015-06-17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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