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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逼吴施办法》第四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录悼浅,必须是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乡、村学校都是无权行使这个权利的,所以,你所指的情况不是叫“没收”,应当是“扣掏佳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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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有的是教育局规定,有的是学校要求
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逼吴施办法》第四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录悼浅,必须是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乡、村学校都是无权行使这个权利的,所以,你所指的情况不是叫“没收”,应当是“扣掏佳留”的行为。
法律没有规定,有的是教育局规定,有的是学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