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划生育政策:男方(甲)离婚后无孩子,女方(乙)离婚时有一女儿,且女儿归原夫
匿名用户 2011-09-30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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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祸查殖规定; 再婚夫妻兵辨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基祸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甲乙这种情况符合政策,可以上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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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婚后生孩应是符合政策,允许上户口的,再生就不可以。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除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和本条...
= = 要看抚养权在谁手里。。。 不罚款。不罚款。上户口也不是很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