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单独二胎

匿名用户    2016-05-12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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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7日,《关于修改的决定》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湖北单独二胎政策自2014年3月27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内容:此次生育政策调整只涉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个别款项的修改,未对《条例》作大的修改。主要针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第 (三)项“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予以删除;同时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表述,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合并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表述。其他未作修改。湖北单独二胎政策实施后生二胎的条件: 一、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四)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二、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二)夫妻只有独生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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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6-05-12 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