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人口普查

我是安徽的,我老婆是山东的,我们都是大龄初婚,育有一子2.5岁,随我妻子户口。现我妻子有超生一女,因是超生故没有出生证和出生卡之类的东西,现在人口普查,我想我女儿必须要落户口了,但是山东这边不敢落了,想落回老家安徽,老家说要出生卡,我没办法了,又要还贷款实在没有钱交罚款了,怎么办?家乡来电说必须在本月九号之前想办法,万分着急啊!!谁能帮我出个可行的注意或是弄个出生卡(不管哪个医院的都行),我跪谢啊!!!事成之后我必用现金感谢!!!
匿名用户    2010-11-02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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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第七章处罚 第三十五条无生育证怀孕、生育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生育证怀孕,不听规劝,拒绝接受补救措施的,职工从怀孕之月起,怀孕期间,一胎扣发夫妻双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二胎扣发百分之二十;农民、城镇居民和流动人口比照上述规定给予罚款。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罚扣款全部退还;超过限期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罚扣款不予退还。 (二)职工无生育证生育的,除按前项处罚外,生育第一个孩子,处以一次性罚款一千元;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所在单位按夫妻双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征收社会抚有费七年;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按夫妻双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征收社会抚育费十四年。社会抚育费一次计算,限期交纳。无生育证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夫妻双方各降一级工资,三年内不评发奖金(超产奖、发明奖除外)、不评模、不提拔,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行降卫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或辞退。 (三)农民、城镇居民和流动人口无生育证生育的,除比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农民不再分给宅基地、自留地;城镇居民,处罚期间,不得招为国家职工;流动人口由公安、工商、劳动部门和用工单位分别注销其暂住证、吊销营业执照、解除劳务合同。 外出躲避计划生育的,加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生育。非法同居生育的,除按本条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给予处罚外怠法香,加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女职工无生育证生育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奖金,其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疗费自理。 第三十六条为无生育证的孕妇提供超生躲避场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不符合收养条件自行收养孩子的,按无生育证生育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又超计划生育的,收回证书,追回其所领取的各项奖励费,并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按本条例规定批准生育二孩的,收回其领取的独生子女证和各项奖励费。 第三十九条未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擅自为孕妇进行鉴定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婚敲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行为人所属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员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残害或遗弃女婴,虐待生女婴的或实行计划生育的妇女的; (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假手术、假鉴定,出具假证明的; (三)擅自为他人摘取宫内节育器或做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的; (四)侵占、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费(含征收的社会抚育费和罚没款)的; (五)阻碍执行计划生育公务,侮辱、殴打、报复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人员的; (六)虚报、瞒报、篡改、伪造、拒报计划生育和人口统计资料,打击如实反映情况的人员的; (七)其他妨碍和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依法从严外理。 第四十一条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任务的地区和单位,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并下达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步靖易_cOUY   2010-11-16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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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越来越马虎,你放心好了

匿名用户    2010-11-04 09:03

把女儿送给我吧

匿名用户    2010-11-03 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