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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在幼儿园的一劣怪切活动都在幼儿园教师的监管之下,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都明确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长的职责,说简单点,手机摔坏是幼儿园老师对手机保管安全以及对小孩的约束管理不到位,也可以说是幼儿园老师的过错所致,因此,应当由幼儿老师自己负责,但是,《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碗恨趋制民事行敲源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小孩家长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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