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什么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匿名用户    2012-10-10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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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州(地区)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三)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 (四)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第二十条 再婚夫妻一方系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 育龄夫妻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生育登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纪,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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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2-10-10 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