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小型幼儿园有专门穿的鞋子吗?入园要换鞋吗?

匿名用户    2014-04-12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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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建设与管理,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幼儿园新建、改造、检查、评估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蒸祸区幼儿园建设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园舍与设备 第四条 幼儿园应设尺剩置在日光充足,周围空气、水源、噪音等环境条件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区域内。 第五条 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标准。园舍安全、美观,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分区,管理方便,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第六条 幼儿园每班应有活动室、寝室和盥洗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50、50、15平方米,活动室、寝室共用的,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医助荒寝室内有适合幼儿使用并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床铺设备,原则上每人一床。盥洗室设施完善。 第七条 幼儿园应有满足使用要求的生活及服务用房。寄宿制幼儿园还应有浴室、洗衣房等。 第八条 幼儿园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2平方米,绿化面积不少于生均0.5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1/2计算)。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第九条 幼儿园应有适合幼儿使用、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生活设施和教学设备,包括盥洗卫生用具、桌椅、玩具架,以及必要的乐器、电教设备等。 第十条 幼儿园的教玩具应按《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标准基本配齐。室外大型玩具至少能保证两个班同时使用。有一定数量的自制玩具。教玩具使用率高。

匿名用户   2014-04-12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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